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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官网登录:最新规定!医院等级将分为三级四等……

发布时间:2024-05-18 01:07:51 来源:天博官方网站app下载 作者:天博官网登录

  级医院评审结果的复核与评价取消后,近日,浙江省率先印发了《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下称《办法》),对该省医院等级评审做出了新规定。《办法》规定,浙江省医院等级分为三级四等,即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和一级医院,其中一级医院不分等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国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2017年9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行政许可事项。这是继《决定》后省级层面较早出台的医院评审办法,或许将对全国其他省份医院等级评审起到一定参考意义。

  国家卫健委在2018年8月发布《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评审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在浙江省内,浙江省卫健委于2019年11月15日发布《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用于科学指导省内医疗机构评审工作。

  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卫生院、急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护理院及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评审周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评审周期为二年。

  为了保证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秩序,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当按年度制订评审计划,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医院设置级别或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医院在评审周期内未申请评审的,经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形式提醒仍不申请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由执业登记机关认定为未定级医院。

  三级特等医院、急救中心和省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的评审由卫生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三级医院、二、三级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省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的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一级妇幼保健院、市辖区的妇幼保健所、设区的市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护理院的评审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一级医院、卫生院、县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站、卫生站等的评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浙江省医院等级分为三级四等,即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和一级医院,其中一级医院不分等次。一级医院不进行评审,直接由执业登记机关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认定。部分类别医院未出台评审标准的,由拥有相对应评审管理权限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参照管理等级。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并向被评审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各评审周期当时的医疗工作重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真实的情况和卫生政策导向,调整各类评审指标的权重。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院评审标准及评审办法制定、颁布以及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并且开展全省申报三级医院和首次申报二级甲等医院的评审工作,确认医院等级。

  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并且开展辖区内二级乙等医院评审和二级甲等医院复评工作,确认二级医院等级。评审结果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一级医院的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为使同级医疗机构在管理上的水准、服务的品质、技术能力等方面展开有管理的竞争,对部分类别的医疗机构可实行分等评定。

  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站)等医疗机构的每个级别内和康复医院、疗养院及职业病防治院(所)可分别设立“甲等”、“乙等”、“丙等”,达到“合格”即为“丙等”。

  床位在20张以上的乡卫生院能参加一级医院的分等评定,其名称和功能不变。

  条通过评审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评审合格证书或分等证书,评审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书面通知被评审机构。评审结论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

  评审证书的有效期与医疗机构的评审周期相同。评审证书有效期满后,医疗机构不得接着使用原评审证书。医疗机构的等级标识必须与评审证书相符。

  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6个月整改期。

  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及时向执业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不合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权限和评审详细情况,降低或者撤销医院等级。

  评委会委员主要由医院管理、医疗、医技、护理、医学教育科研、财务、行风管理等方面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

  评委会委员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院、医疗管理服务指导机构、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等推荐的基础上遴选聘任,原则上每5年聘任一次。

  2017年12月,卫计委官网发布《关于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据了解,这是落实今年9月29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中“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的要求。

  按照“不降低标准,保证质量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医院评审标准。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行政许可事项后,三级医院评审结论改为备案管理。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三级医院评审结论在辖区内公布后,将评审医院名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评审标准、评审组织方式、结果及认定程序等向卫计委备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制订的医院评审标准,结合我省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和特点,制订浙江省医院等级评审标准,经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