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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官网登录:电动四轮车瞬间失控 撞坏护栏致路人受伤

发布时间:2024-05-18 02:48:22 来源:天博官方网站app下载 作者:天博官网登录

  4月25日,一辆电动四轮车在行驶中瞬间失去控制,撞坏10多米护栏,并导致一名路人受伤。交警部门判定,电动四轮车驾驶人储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也要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25日14时20分许,阜城清河路与颍淮大道交口东侧路段,一辆行驶中的电动四轮车突然撞向马路南侧的隔离护栏,10多米护栏被撞坏,正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骑行的一名路人被护栏砸伤。

  事故发生后,伤者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经查,肇事驾驶人储某某今年61岁,是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居民,无驾驶证。

  储某某表示,事发时,电动四轮车的右前轮突然抱死,车辆方向瞬间失控,径直撞向隔离护栏。

  在民警拍摄的照片上,记者看到,涉事的电动四轮车两个前轮已经呈现“内八字”状。

  同时,交警还将对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罚款1200元。

  2017年8月,太和县居民任某乘坐王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发生意外。任某的颈部血管被破碎的玻璃割破,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别判定的结果显示,王某所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不符合GB9596-2016《汽车安全玻璃》相关条款要求,即不合格。太和法院判决该电动四轮车的销售商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9.12万元。

  类似的情况并非个例。2018年1月8日,公安部交管局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称,超标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公安部交管局要求,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有关警种立案侦查,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4月28日,记者以购车为由,走访了我市多家电动四轮车销售商。面对记者的提问,大部分销售商明确告知:“此类电动四轮车无法在车管所上牌,驾车上路需要驾驶证。”

  但是,个别销售商的宣传资料有故意模糊“新能源”概念的嫌疑,将北汽、吉利等新能源汽车的图片与电动四轮车的图片印在一起,并统一冠以“新能源厂家直销”的字样。

  还有销售商称,目前国家在电动四轮车方面的政策尚不明晰,各地的管理政策也不相同,阜阳城区正在查处,但是临泉县则放开使用。

  对此,临泉县交警大队明确说,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驾驶此类车辆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于电动四轮车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临泉交警将按照小型自动挡汽车标准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