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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官网登录: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8 01:38:37 来源:天博官方网站app下载 作者:天博官网登录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卫生行政主任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实施工程和开展执业活动。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

  (五)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一)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

  第六条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等信息,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二)依规定须办理国家或者广东省卫生行政主任部门设置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五)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具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六)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当符合市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制定发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成立批准文件或者营利性医疗机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四)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明材料;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明材料的,提交房子竣工验收报告或者近3年的房屋建筑安全检测报告;

  (十)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十一)依规定须办理国家或者广东省卫生行政主任部门设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十二)申请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交药品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15年;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办理医师、护士的执业注册或者备案。医师、护士经执业注册或者备案后,医疗机构方可开展相应执业活动。

  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3个月内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做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类别、级别、诊疗科目、床位数量、服务对象等,应当向卫生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变更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主体资格登记后15日内向卫生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变更执业登记。申请变更的名称或者负责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45日内重新办理变更主体资格登记,并办理变更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事项在原执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内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执业登记;变更执业登记事项超出原执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应当按照首次执业登记的要求,向有管辖权限的卫生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办理。

  (三)申请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

  (五)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一)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明材料;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明材料的,提交房子竣工验收报告或者近3年的房屋建筑安全检测报告;

  医疗机构仅变更执业地址的门楼牌号而实际执业地址未迁移的,仅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

  (五)依规定须办理国家或者广东省卫生行政主任部门设置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六)申请变更为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交药品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同时变更医疗机构类别的,应当按照变更类别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为职工、学生等内部特定人群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服务对象,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成立批准文件,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遗失或者破损的,医疗机构可向原执业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二)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

  (二)床位未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医疗机构被执业登记机关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后再次校验合格的,该医疗机构下一次校验的校验周期为1年。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执业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登记事项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六)本校验周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八)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业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在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执业登记机关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经执业登记机关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执业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执业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医疗机构应当向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三)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业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主任部门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对申请材料来形式审查。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需要补正的材料。医疗机构应当在40日内根据相关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申请下列事项之一的,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应进行现场审查:

  (二)变更执业地址(变更执业地址门楼牌号而实际执业地址未迁移的除外)、类别、级别、床位数量;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在进行校验现场审查时,应当检查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否依法取得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申请首次执业登记、变更执业登记、校验和延续的,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七条市卫生行政主任部门暂未制定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依照国家或者广东省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广东省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委托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项,按照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