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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官网登录:医保医疗医药名词释义(三)

发布时间:2024-05-18 12:57:13 来源:天博官方网站app下载 作者:天博官网登录

  为帮助更多的人了解医保、医疗、医药知识,避免大家对信息理解的偏差,近期将发布一些医保及医疗相关名词解释,以便大家更好的了解行业名词,顺便业内人士可以加深下对基本概念的理解。今日分享如下:

  简称“医联体”,是指由不同级别、类别医疗机构之间,通过纵向或横向医疗资源整合所形成的医疗机构联合组织。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在保持行政隶属关系和财政投入渠道不变的前提下,统筹人员调配、薪酬分配、资源共享等,形成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的渠道和机制。医联体是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重要载体。通过推进医联体建设,让医联体成为服务、责任、利益、管理共同体,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逐步破除行政区划、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壁垒和障碍,带动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并推动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最终聚焦于构建分级诊疗制度,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2017年4月,布《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32号),部署全面加强医联体建设。文件提出四种主要的医联体组织模式:一是在城市主要组建医疗集团,二是在县域主要组建医疗共同体,三是跨区域组建专科联盟,四是在边远贫穷的地方发展远程医疗协作网。目前各地实践的医联体建设典型案例包括:深圳罗湖区以综合医院牵头联合社区的医院集团模式、安徽天长和三明尤溪的县乡村一体化模式、北京儿童医院和安徽儿童医院的儿科医联体、舟山市远程医疗协作网等。

  简称“医共体”,是县域开展医联体建设的主要模式。通过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形成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构建三级联动的县域医疗服务体系。医共体建设以支付方式改革为纽带,通过整合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资源,充分的发挥县级医院的城乡纽带作用和县域龙头作用。

  根据地理位置、服务人口、现有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布局和能力情况,以县级医院为龙头,其他若干家县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的紧密型医疗集团。

  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立医疗服务共同体,实现人、财、物统一管理,实行分级诊疗机制,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9〕121号)鼓励医共体内部实行行政、人员、业务、财物等一体化管理,行政管理、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统一运作;要求药品耗材统一管理,统一用药目录、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支付货款;加强医共体内部和医共体之间床位、号源、设备的统筹使用。

  包含三个层面,一是面向医务人员的智慧医疗,比如电子病历系统建设,2010年开始在医院大规模推广;二是面向患者的智慧服务,比如解决患者就医时“三长一短”(挂号、候诊、收费队伍长,看病时间短)问题;三是面向医院管理者的智慧管理,提升医院整体运营效率。

  是我国现代医疗发展的新趋势,数字化医院系统是由医院业务软件、数字化医疗设施、网络站点平台所组成的三位一体的综合信息系统,数字化医院工程有助于医院实现资源整合、流程的优化,降低运行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指医疗机构之间以专科协作为纽带形成的联合体。以一家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为主,联合其他医疗机构相同专科技术力量,形成区域内若干特色专科中心,提升解决专科重大疾病的救治能力,形成补位发展模式。横向盘活现有医疗资源,突出专科特色。

  由牵头单位与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医疗机构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大力推进面向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二级、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公司可以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服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采购机构利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采购机构作为采购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汇总本省(区、市)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

  前者是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网络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后者则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能够正常的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此外,当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时,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要求别的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二者均属于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直接为患者提供服务。

  2018年7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8〕25号)中,明确要求,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要求所有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