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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官网登录:《直销管理法令》全文

发布时间:2024-05-18 04:13:40 来源:天博官方网站app下载 作者:天博官网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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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标准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避免诈骗,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拟定本法令。

  直销产品的规模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直销业的展开状况和顾客的需求确认、发布。

  第三条本法令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运营场所之外直接向终究顾客(以下简称顾客)推销产品的经销方法。

  本法令所称直销企业,是指按照本法令规则经赞同采纳直销方法出售产品的企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树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能够按照本法令规则请求成为以直销方法出售本企业出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出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诈骗、误导等宣扬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责任分工和本法令规则,担任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施行监督管理。

  (一)出资者具有杰出的商业诺言,在提出请求前接连5年没有严重违法运营记载;外国出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我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历;

  (二)企业规章,归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供给合资或许合作企业合同;

  (三)商场计划报告书,包含按照本法令第十条规则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区域的服务网点计划;

  第九条请求人应当经过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文件、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悉数请求文件、材料之日起90日内,经寻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定见,作出赞同或许不予赞同的决议。予以赞同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布直销运营答应证。

  请求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布的直销运营答应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改变挂号。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查看颁布直销运营答应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展开状况等要素。

  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必要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树立担任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事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区域应当树立便于并满意顾客、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供给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树立应当契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请求树立分支机构,应当供给契合前款规则条件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并应当按照本法令第九条第一款规则的程序提出请求。获得赞同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挂号。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法令第八条所列内容产生严重改变的,应当按照本法令第九条第一款规则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赞同。

  第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发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能够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扬直销员出售酬劳的广告,不得以交纳费用或许购买产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六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定推销合同,并确保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地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树立服务网点的区域展开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许其分支机构签定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法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直销员自签定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能够随时免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免除推销合同应当提早15日告诉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事务训练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布直销员证。未获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九条对直销员进行事务训练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职工,并契合下列条件:

  直销企业应当向契合前款规则的授课人员颁布直销训练员证,并将获得直销训练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存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获得直销训练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条直销企业颁布的直销员证、直销训练员证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则的款式印制。

  第二十一条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事务训练的合法性、训练次序和训练场所的安全担任。

  直销员事务训练的详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拟定。

  (二)未经顾客赞同,不得进入顾客居处强行推销产品,顾客要求其中止推销活动的,应当当即中止,并脱离顾客居处;

  (四)成交后,向顾客供给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准则、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据。

  第二十三条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现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起。直销员有必要按照标明的价格向顾客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付出直销员酬劳。直销企业付出给直销员的酬劳只能按照直销员自己直接向顾客出售产品的收入核算,酬劳总额(包含佣钱、奖金、各种形式的奖赏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越直销员自己直接向顾客出售产品收入的30%。

  顾客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能够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许售货凭据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地点地的服务网点或许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处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地点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顾客提出换货或许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许售货凭据标明的价款处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能够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许售货凭据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许地点地的服务网点处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地点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许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许售货凭据标明的价款处理换货和退货。

  不归于前两款规则景象,顾客、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地点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或许合同的约好,处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顾客因换货或许退货产生胶葛的,由前者承当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当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在外。

  第二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则,树立并施行齐备的信息报备和发表准则。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发表的内容、方法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则。

  第二十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起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确保金。

  确保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树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确保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出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越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确保金的利息归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呈现下列景象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起决议,能够运用确保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付出酬劳,或许不向直销员、顾客付出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产生歇业、兼并、闭幕、转让、破产等状况,无力向直销员付出酬劳或许无力向直销员和顾客付出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顾客形成丢失,依法应当进行补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回绝补偿或许无力补偿的。

  第三十一条确保金按照本法令第三十条规则运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确保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法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则的水平。

  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据,能够向银行取回确保金。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起担任确保金的日常监管作业。

  确保金存缴、运用的详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拟定。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施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采纳下列办法进行现场查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则进行现场查看时,查看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施行查封、扣押的,有必要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要担任人赞同。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施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背本法令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要担任人赞同,能够责令其暂时中止有关的运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树立并发布告发电话,承受对违背本法令行为的告发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查询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告发人保密;对告发有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奖赏。

  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施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作业人员,对不契合本法令规则条件的请求予以答应或许不按照本法令规则实行监督管理责任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契合本法令规则条件的请求予以的答应,由作出答应决议的有关部门撤消。

  第三十九条违背本法令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则,未经赞同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出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撤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请求人经过诈骗、贿赂等手法获得本法令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答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出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消其相应的答应,请求人不得再提出请求;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撤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背本法令第十一条规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契合直销运营答应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消其直销运营答应证。

  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背规则,超出直销产品规模从事直销运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出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有违法运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运营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消直销企业的直销运营答应证。

  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背本法令规则,有诈骗、误导等宣扬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有违法运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运营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消直销企业的直销运营答应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消其直销员资历。

  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背本法令规则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有违法运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运营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消直销企业的直销运营答应证。

  第四十五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未获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出售收入,能够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事务训练违背本法令规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有违法运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运营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消直销企业的直销运营答应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训练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消其直销训练员资历。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安排直销员事务训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出售收入,能够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消其直销员资历,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直销企业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三条规则的,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背本法令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有违法运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运营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消直销企业的直销运营答应证。

  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则进行信息报备和发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消其直销运营答应证。

  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背本法令第五章有关规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消其直销运营答应证。

  第五十二条违背本法令的违法行为一起违背《制止传销法令》的,按照《制止传销法令》有关规则予以处分。

  第五十三条直销企业拟树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安排,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赞同,凭赞同文件依法请求挂号。

  第五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区域的出资者在境内出资树立直销企业,展开直销活动的,参照本法令有关外国出资者的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