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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官网登录: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5-18 02:48:35 来源:天博官方网站app下载 作者:天博官网登录

  《泰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提高我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涉及泰安市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泰安市负责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事件、较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执行。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

  一般突发事件,由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市、区)、功能区的,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牵头部门负责响应支援。

  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或涉及跨市地级,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报省委、省政府启动省级层面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市级层面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市级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国家、省层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级层面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市级专项预案中明确。以上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市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制定。

  (2)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相邻、相近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联合应急预案,加强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保持应急预案间的衔接配合。 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级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应急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后勤保障、通信网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市政府研究部署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和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由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市级领导机构在省专项指挥机构或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总指挥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省、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的衔接。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应加强与国家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在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单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综合工作。

  对需要与相邻地市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国家、省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我市与相邻地市应联合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本级应急管理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奖惩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

  乡镇(街道)应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先期处置、人员临时疏散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专(兼)职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参照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建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相关专家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省政府成立现场处置指挥机构,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处置工作;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新闻工作、群众救助生活、专家支持、应急通信和气象水文保障、事故调查等工作组,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交通保障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车辆、装备及其他物资,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生活等保障工作。

  治安维护组: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卫,指导有关地方、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善后处置组:负责受灾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家属赔偿安抚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油、电、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新闻工作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群众救助生活组: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应急通信和气象水文保障组: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管理,河湖水库的水文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领导机构、专项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应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专家会议制度,为研究解决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

  (1)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及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重要地下设施、重要输变电工程、桥梁隧道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加强安全监督检查,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

  (4)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安全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应对主要职责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建立健全地震、地质、台风、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

  (1)确定预警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依据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区域范围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界定。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或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相应预警信息的制作和发布工作,并根据预警级别按规定向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新闻媒体、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预警信息制作由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多部门联合发布预警信息时,需经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并由牵头部门负责办理。

  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应无偿为预警发布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或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布预警信息。

  (3)采取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开展加密观测,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等。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⑧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消除,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1)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居)网格化管理。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立即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线)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掌握各类突发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按要求报送上级政府。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直接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市委统战部、市外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办理。发生群体性事件、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事件以及舆情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6)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协调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控制危险源、可疑的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乡镇(街道)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相关政府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根据国家统一安排,会同国家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市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必要时派遣工作组或救援队赴事发地开展工作。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和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各级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下级指挥机构按照上级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政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逐级提升指挥权,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增援。

  (2)现场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协同联动。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等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科技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害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应对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疏导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对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例立即采取隔离治疗,隔离传染源,追踪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B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B14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3)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做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保障、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区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市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信息发布应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地方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要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要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要尽快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各级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市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政府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进入过渡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1)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请求。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能源、铁路等部门开展工作,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2)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灾害评估调查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有关方面提出请求。市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原因和发生经过,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对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配合国家主管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对于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配合省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报告;对于较大突发事件,市级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县级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报告,同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市有关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党委、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能源、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含志愿者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含志愿者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协调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要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县级政府的请求,市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3)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1)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拟定应急物资、救援装备规划及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商务部门负责基本生活用品、重要消费品的市场监测和市场供应保障工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

  (1)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应急指挥平台,并实现与国家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市、区)、功能区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2)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风险情况,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该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本级灾害事故类专项应急预案审核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处置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处置联动性强、人员广泛参与、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应急演练,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市级部门预案编制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3)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应急预案体系”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和岗位职责、相关流程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1)本预案涉及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应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市应急局应当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12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泰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泰政字〔2018〕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