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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官网登录:成都市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保障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5-18 11:46:13 来源:天博官方网站app下载 作者:天博官网登录

  根据《办法》,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以下简称“响应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实行先救治、后收费,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

  根据《办法》,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不低于6个月支付费用的基础上,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结余资金中预留10%作为医疗保障应急储备金。响应期间,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应急储备金支付。医疗保障应急储备金不足继续支付时,由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同时,落实国家、省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调整的政策,将符合国家、省和市应急诊疗方案中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区域性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期间,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将符合市应急诊疗方案中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办法》提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上级医保部门尚未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前,在响应期间,根据国家、省和市应急诊疗方案的需求,有收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方式支付:

  救治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发生的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国家、省相关规定出台后,按规定执行。确因个人困难无法垫付资金的,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患者,可按规定由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支付。

  救治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发生的费用,依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国家、省相关规定出台后,按规定执行。确因个人困难无法垫付资金的,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患者,可按规定由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支付。

  救治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发生的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国家、省相关规定出台后,按规定执行。确因个人困难无法垫付资金的,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患者,可按规定由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支付。

  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按规定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后,在响应期间,根据国家、省和市应急诊疗方案的需求,有收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方式支付:

  救治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障应急储备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救治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发生的费用,依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有收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充分留存诊治凭证等有效原始记录,做好医疗费用记账,响应结束后统一组织清算。

  《办法》明确,在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就医的成都市参保患者,将临时取消异地就医备案要求,临时取消调增起付线、调减支付比例的规定。

  必须在门诊开展的医疗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医保资金按规定支付,由医保经办机构与有收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财政部门资金支付的部分,由财政部门与有收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由个人与有收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根据疫情防控或应急响应需求,优先审核并及时将医疗保障应急储备金、医保基金拨付给有收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疫情防控或应急响应需求,适时调整一站式结算范围,临时将非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医保资金结算范围。

  允许因响应政策导致的需在异地进行诊治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回到成都后补报销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药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