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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官网登录:重视丨江苏省发布直销监管方法 自2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4-05-18 01:49:59 来源:天博官方网站app下载 作者:天博官网登录

  《江苏省商场监督办理体系直销监管方法》现已省商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保护直销商场次序,促进直销企业健康展开,保护顾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直销办理条例》《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办理工作的定见》等有关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分支安排,是指直销企业依法树立的担任必定行政区域内直销事务的安排。

  本方法所称的服务网点,是指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区域树立的便于满意顾客、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供给其他服务的场所。

  本方法所称的直销员,是指由直销企业招募,经事务训练考试合格后取得直销员证,在固定运营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顾客的人员。

  本方法所称的经销商,是指具有独立的运营主体资历,依据与直销企业签定的经销合同,以自己名义在其固定场所内出售直销企业产品或许为直销企业供给相关服务的运营者。

  第四条 各级商场监管部门依照《直销办理条例》和本方法实施直销监管职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管。

  第五条 请求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有《直销办理条例》第七条所规则的条件,并对《直销办理条例》第八条所要求的请求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担任,不得隐秘有关真实状况,不得提交虚伪的请求文件、材料,虚拟现实骗得直销运营答应。

  第六条 直销企业有关《直销办理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严峻改变的,应当依照《直销办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则的程序报经同意。

  (二)以“准经销商”“优惠顾客”“会员”等名义招募展开自然人从事直销活动;

  (四)默许、怂恿或支撑其协作方、关联方挂靠直销企业,以直销企业名义从事直销活动;

  (四)对因身份改变不得再从事直销活动的人员,未对其采纳直销员资历退出办法的,可以证明已尽审阅职责的在外;

  第十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安排应当依法展开直销员事务训练和考试,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安排实施直销员事务训练和考试,收取费用或逼迫参与训练人员购买产品;

  (七)安排实施训练过程中未尽相应职责,致使训练次序紊乱或因训练场所安全问题发生严峻后果;

  (八)直销训练员不佩带直销训练员证进行训练,训练内容不合法,未在训练活动中提示直销危险,宣传直销员以往收入状况,宣传大多数参与者将取得成功;(九)未对直销训练教学内容进行录音,未妥善保管录音材料、参与训练人员名单、直销员考试试卷,未将录音材料、直销员考试试卷妥善保管3年以上;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有下列诈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一)在直销活动及各类会议中,宣传、发布、推送含有虚拟或夸张产品功能和成效、虚拟产品专利和名优认证、虚伪名人代言、虚伪优惠扣头、虚伪有奖报答或产品摇头晃脑报答、虚伪成交记载和运用慢悠悠等信息;

  (二)向顾客供给虚伪的服务网点信息,做不真实的退换货许诺,骗得顾客购买其产品或阻止顾客保护本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应当取得直销员证和签定推销合同,不得超出地点分支安排的行政区域且现已树立服务网点的区域展开直销活动。

  (五)成交后,未向顾客供给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规则内容的售货凭据;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当依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则实施明码标价,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服务网点展现的产品价格和直销企业标明的产品价格不一致,或未标价格;

  (二)支交给直销员的酬劳,未依照直销员自己直接向顾客出售产品的收入核算;

  (一)未发表或未在法定时限内向社会公众发表《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发表办理方法》规则的信息;

  (二)未在规则时限内向商务部、商场监管总局报备《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发表办理方法》规则的内容;

  (三)未在取得直销运营答应证之日起3个月内与直销行业办理网站链接,向社会发表信息;

  (四)应当发表的信息有变化,未在相关内容变化(触及行政答应的应在取得答应)后1个月内及时更新网站材料等;

  第十七条 直销企业应当实施对其所属的分支安排、服务网点、直销员、经销商的运营指引和行为束缚的职责,严厉执行直销企业标准、有序、健康展开的主体职责。

  直销企业应当加强对经销商的办理,拟定详细的经销商运营行为办理制度。对因违规直销、传销以及其他严峻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查处的经销商,直销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停止经销合同。

  第十八条 与直销企业有协作协议联系的协作方、关联方以直销企业名义或许使用直销车牌影响力从事传销等违法活动,直销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停止协作协议。直销企业对协作方、关联方的上述违法行为供给支撑、协助、怂恿或许默许的,依法追究直销企业法律职责。

  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工商行政办理体系直销监督办理方法(试行)》(苏工商公〔2008〕132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