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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官网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之执业规则与法律责任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18 01:09:03 来源:天博官方网站app下载 作者:天博官网登录

  《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七章六十七条,执业规则与法律责任分列第三章和第六章,相关条文解读如下: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依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六)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条文解读】本条对医师执业权利做了规定,较原《执业医师法》(一)项权利下增加了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与《民法典》的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的“其他有关诊疗责任规范”相呼应,强调医师必须依法执业,执业活动一定要有合法性。

  (一)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方面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五)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医师义务做出了规定,结合疫情防控的实际经验,增加了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的法定义务;第(二)项法定义务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增加;第(三)项强调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隐私信息,此项法定义务与《民法典》《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关于患者隐私权和个人隐私信息保护遥相呼应。《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于患者隐私及个人隐私信息应当予保密。《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明确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隐私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着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依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条文解读】强调医师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联的资料,与《民法典》1222条相呼应。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别的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条文解读】本条是新增条款,借鉴了《民法典》1219条第1条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的告知义务。

  第二十六条 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

  【条文解读】明确了医师在遵守医学伦理规范规则,且取得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 可以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解读】本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医师公共场所自愿急救豁免制,是《民法典》紧急救治立法精神的延续。

  第二十八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采用合法、合规、科学的诊疗方法。

  除按照规范用于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第二十九条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条文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立法中首次创立医师超说明书用药制度,扩大了医师诊治特殊疾病的自主权。

  第三十条 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条文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以法律条文回应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内容,对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互联网医疗做出了规范。

  第三十一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条文解读】本条沿袭了《民法典》关于过度检查的规定,明文规定禁止医师过度医疗。

  第三十二条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

  第三十三条 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条文解读】本条结合新冠疫情防控经验,规定了医师的及时报告义务,医师应关注报告内容和机构。

  第三十四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能够准确的通过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五条 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且还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条文解读】上述两条对于执业助理医师、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做出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医德医风教育。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完整医师岗位责任、内部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强对医师的管理。

  根据《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依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在实践中有民事、刑事、行政三律关系,

  【提示】医师应注意约束自身行为,否则若有违反《医师法》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好后果;

  【提示】医师应严格遵守《医师法》的规定,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之便牟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医师法》新增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为违反多点执业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明确依据。

  【提示】医师在变更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的过程中,未办理完变更手续时,不能急于从事医疗活动,避免触犯法律责任。

  《医师法》第五十八条新增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人员终身禁业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提示】医师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规范是所有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违法乱纪的医师,将被施以重罚。

  五、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