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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官网登录:【走进民法典】民法典时代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制还可行吗?

发布时间:2024-05-18 12:08:01 来源:天博官方网站app下载 作者:天博官网登录

  《2019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止2019年末我国有民营医院22424个,其中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非企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巨大。但实践中对登记为民非企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清算注销并新设公司,将剩余资产注入公司,最终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合法性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登记为民非企业的医疗机构不得有投资回报,若清算注销其剩余财产不得分配,自然不能成为公司资产。理由是,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2001年7月23日《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以及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财政部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向出资者变相给予投资回报,出资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基于前述规定,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出资者在完成出资责任的同时就失去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相关权益捐赠给了社会。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出资人对登记民非企业的医疗机构拥有投资权益,资产能够最终靠清算、补缴税费后作为公司资产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践中,2014年7月4日河南省制定《加强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出资财产属于出资人,可根据规定转让。同一时期,北京市、山东省、海南省、厦门市、南京市等省市也有类似的政策出台。此外,社会资本通过托管等方式变相实现投资回报常常出现;因投资权益产生纠纷的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支持出资人投资权益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在上市规则中,也存在公众公司涉及托管或协议控制的安排。①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直接改制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案例也不少见,2012年金陵药业收购仪征医院②,2015年创新医疗收购齐齐哈尔建华医院③,2016年悦心健康收购泗洪县分金亭医院④,收购前相关医院都由民非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但是,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简称《民法总则》)第九十五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民法总则》第九十五条所称的“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是否能涵盖所有的民非企业型的医疗机构呢?其后,《民法总则》吸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们即将进入民法典时代,而登记为民非企业的医疗机构的改制可行性问题,仍然是要解决的迫切问题。

  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主体类型包括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在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单行法律中存在自然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又根据1998年10月25日开始实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也就是说,《民法总则》之前法律规定了三类民事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民非企业等)。而《民法典》及《民法总则》规定的三类民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旧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包括民非企业等)并不等同于新法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因《民法典》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登记为民非企业的医疗机构更像《民法典》所规定的非营利法人。也就是说,根据旧法进行民非企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应该依法变更为新法规定的非营利法人。

  为了进一步做好民非企业变更登记的立法准备,2016年5月26日民政部公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修订稿》),该条例名称为适应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修订为“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其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其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2年内,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办法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也就是说,根据立法动向判断,原有民非企业将依照民政部的具体规定重新登记,至于重新登记后是定性为新法规定的非营利法人,还是根据法规指引另行登记为新法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甚至登记为公司制下的营利法人,暂时不得而知。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非营利法人可因以公益目的成立,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民法典》第九十五条限制分配剩余财产针对的是“以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因此,从法律条文本身进行理解,《民法典》第九十五条对两种情形进行了明确区分,仅仅对“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分配剩余财产进行限制。但是,因《条例修订稿》已显示出立法动向,未来所有的非营利法人据此不得再进行改制了。若民政部完成《条例修订稿》及配套办法的制定,登记为民非企业的医疗机构预计可能进行三种变更。

  首先,选择变更为非营利法人。根据《条例修订稿》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设立时要提交捐赠财产承诺书、验资证明;第十四条规定章程应载明组织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也就是说,在设立非营利法人的那一刻,已经决定了不得进行盈余和剩余财产分配,也就不再存在改制为公司制的可能。

  其次,选择变更为营利法人。若选择变更为营利法人,应依法进行清算并补缴税费,剩余财产作为新设公司的财产。实施变更登记后,第三方可受让医疗机构的公司股权实现并购、转让或继承。

  再次,选择变更为非法人组织。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实施变更登记后,医疗机构存在再次改制为公司的可能,但在改制为公司制前无法被并购、转让或继承。

  综上,新旧法律交替带来民非企业转变的重大选择机遇,民非企业自身和密切合作的组织应做好预判和安排。而这样的变化,同时发生在民生领域的医疗领域、教育领域和养老领域。希望社会各界予以高度关注,促进相关规定的尽快制定和完善。

  ①熊健,宋成,苏育安.涉及医院托管合同效力的司法判例研究[J],医学与法学,2016年第8卷第6期

  ②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收购南京鼓楼医院集团仪征医院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意见书③千足珍珠: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

  作者:中山市律师协会公司与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宋成律师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