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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官网登录:关于现有法律只处罚中介所生子女权益受保护能上户口

发布时间:2024-05-18 11:44:08 来源:天博官方网站app下载 作者:天博官网登录

  第一,是否违法。违法,但是母亲、胎儿、出生的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得到保护。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删除了修正案草案中原本注明的“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国家其他法律规范已经明确禁止行为,比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半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技术。其他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库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指导原则》也都明确了禁止。

  上述法律规范位阶较低,国家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里又没有禁止,有人可能就说,那是不是国家支持?

  答案是否定的。我们的祖国现行的立法和社会伦理道德要求,肯定是不允许合法化的。但社会中又存在的既成事实问题,母亲、胎儿、出生的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得到保护,这就是矛盾的地方。

  现在国家对待子女出生后的亲权认定还没有相关立法,需要立法来保障相应主体的权益。通过2016年“上海龙凤胎监护权案”的判决能够正常的看到,在亲权认定上是符合现在国际上认可的伦理原则,判决的时候还是遵从“保护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

  第二,既然国家法律层面禁止,但现实中又存在现象,禁止的执法难点在哪里?

  不孕不育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疾病,列为全球公共卫生问题。2009年中国人口协会公布的《中国不孕不育现状调研报告》显示,中国育龄夫妇的不孕不育患者人数超过5000万。客观上说的需求是巨大的,曾有报道披露我国每年出生的婴儿超过1万。

  2015年,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专项行动。从行动的情况去看,国家对待联合执法,集中在中介、广告宣传、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相关医疗器械上,但是对于行为本身是很难打击的。一般执法也只能捣毁中介公司的场所、删除相应广告、没收违法器械等处罚,对委托者和者都没有处罚的依据。而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展到今天已经很成熟了,中介很容易卷土重来,加上利用互联网联系,产业链也具有隐蔽性。

  何况中介还可以把场所放在国外,而且在国外的婴儿,如果这一个国家合法,带回国时,父母只要在国外完成亲权的转移手续,父母双方一人又是中国人,孩子能申请中国国籍,这样整个程序就是合法的,也给打击执法带来难度,因此要杜绝很难。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三方都不要小孩,从者和需求者的先行行为来看他们都有抚养义务,也就是说,他们都构成遗弃罪的主体。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若以为名在网上发布信息以缴纳定金、配对费、移植费、费、保胎费等名义,不断地索要钱财,或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过互联网联系者等相关需求者,然后将其介绍到其他地点进行非法医疗服务。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的非法行医案件中,参与的医疗人员或涉嫌非法行医等刑事犯罪。

  非法行医罪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能够准确的通过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能够准确的通过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