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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官网登录:南京万川药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承受3份虚开增值税普票被通报 回应称已做好相关整改

发布时间:2024-05-18 02:28:48 来源:天博官方网站app下载 作者:天博官网登录

  中国网财经8月21日讯(记者杜丁 见习记者牛荷)近期,国税总局武汉稽查局连续发布多则税务处理决议书和税务行政处分事项奉告书。5家公司存在在没有实在的货品买卖状况下对下流企业开具发票的违法状况,触及承受虚开票医药企业数量高达67家。其间,南京万川药事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涉嫌承受3份虚开增值税普票。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议书(武税二稽处〔2019〕69775号)显现,武汉鑫保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没有线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间,向南京万川药事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码4200171320,发票号码36855645。

  对此,中国网财经记者致电南京万川药事服务有限公司财务部门,作业人员向记者泄漏,此前公司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接收了武汉鑫保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票,现公司已知晓此事,并现已合作武汉稽查局做好相关整改。该作业人员还表明,此次事情对公司其他方面形成的影响还未可知。

  国务院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指出,开具发票应当依照规则的时限、次序、栏目,悉数联次一次性照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则,该行为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起,《关于加强行政法律与刑事司法联接作业的定见》(201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则显现,行政法律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子,应当移交案子的悉数资料,一起将案子移交书及有关资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法律机关在移交案子时现已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应当将行政处分决议书同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处分决议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议不予立案或许吊销案子、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申述决议、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许免予刑事处分后,再决议是否给予行政处分。

  天眼查显现,南京万川药事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 江苏万川医疗健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川医疗”)为其持股70%的控股股东。2015年,公司及控股股东江苏万川医疗都曾因未按规则提交年度报告信息而被南京市建邺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企业运营反常名录。